中國民國100年9月21日第2次教務與研究發展會議通過
一、修業規定:
依教育部規定,本所博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2至7年。若包括可休學4年,總共11年。
為達成如下「博士班學生7項核心能力:A. 掌握相關領域的專業學養、社會脈動與國際趨勢的能力、B. 具備經典語言與學術語言的進階能力、C. 對於相關領域的經典、專題、人物與現代社會的意義,具備良好的詮釋與評析能力、D. 具備在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投稿學術期刊的能力、E. 具備國際性禪修教學與交流的經驗與能力、F. 具備人文創意、跨領域論述與研發能力、G. 具備安定人心、淨化社會的關懷與化導能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完成學位要求:
為取得博士學位,須完成以下之要求:
(一)至少選擇某一主修與副修領域
(二)修滿30學分(含「行門呈現」2學分及畢業論文4學分)
(三)通過相關之語言能力認定
(四)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
(五)通過博士論文計畫審核
(六)繳交研究論文2篇
(七)通過博士論文口試
三、主修與副修領域:
博士生於入學時,須從本系「印度佛教」、「漢傳佛教」、「藏傳佛教」、「佛學資訊」四領域中,選擇主修(即博士論文研究方向)與副修領域。
四、學分數要求:
博士生須修滿30學分之課程,包括「行門呈現」2學分及學術課程28學分;學術課程中必修10學分(含核心課程4學分,以及副修領域至少佔2學分)、選修14學分(副修領域至少佔4學分)及畢業論文4學分。依課程結構整理,分類如下:
1. 核心課程(4學分)
1.1禪修與現代社會之研究理論與方法(2學分)
1.2禪修與現代社會專題(2學分)
2. 主副修領域課程(16學分)
2.1主修領域課程(10學分)
2.1.1 主修領域必修課程(4學分)
2.1.2 主修領域選修課程(6學分)
2.2副修領域課程(6學分)
2.2.1 副修領域必修課程(2學分)
2.2.2 副修領域選修課程(4學分)
3. 共同選修課程(4學分)
4. 「行門呈現」(2學分)
5. 畢業論文(4學分)
五、語言能力認定:
(一)通過非漢文之佛教經典語文(梵文、巴利文或藏文,至少擇一)測驗。
(二)通過第二外國語文(日文、德文或法文,至少擇一)測驗。
以上(一)、(二)兩類語文能力認定方式,可以於博士班期間修習該語文課程四學期(並持有學分證明,但不列入畢業學分),或者通過本系舉辦之語文能力檢定考試(方式、範圍與時間,由指導教授訂定之)
(三)通過英文之能力認定(須在學科考前完成下列其中之一項以上認定)
1.托福紙筆測驗(TOEFL ITP)成績551分(含)以上。
2.托福電腦測驗(TOEFL CBT)成績213分(含)以上。
3.托福網絡測驗(TOEFL IBT)成績79分(含)以上。
4.多益測驗(TOEIC)成績 731分(含)以上。
5.IELTS國際英語測驗 7級(含)以上。
6.通過全民英檢「高級」之成績證明。
7.其他具公信力機構之類似等級成績證明。
非以中文為母語之外籍生,其中文語言能力檢定以通過漢語水平考試(HSK)第8級、華語文能力測驗(TOP)第5級以上,或其他同等級中文能力檢定證明。
六、選課說明:
(一)學生經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討論後,可至校內其他碩、博士班選修學分,或依校方規定辦理跨校選課,至多承認6學分,唯須與研究計畫相關。
(二)學生可於一年級期末(6月初)向教務組申請開設與指導教授「獨立研究」課程。
(三)國外修課:
1.學科考前學生可依其需要選擇至國外修課,本系最多承認4學分,且需持修課證明、教授指導證明與成績單,交由本系審核認可。
2.由學生選擇國外學校與選修課程,須經本系審核通過。國外學校包括亞洲地區(含中國大陸、港澳等)及歐美地區學校。
3.至國外經費可申請陸委會、教育部、國科會或本校研發組等單位補助,唯其餘經費須由學生自付。
七、學位論文指導教授:
(一)博士班研究生檢具申請表,提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申請。
(二)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需以校內之專任教師指導為原則。
(三)若申請校外教師指導,經系主任及教研會議審議同意後,則須以校內之專任教師與校外教師各一位聯名指導為原則。
(四)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申請,每學期辦理一次,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10月31日、3月31日。
(五)申請通過,正式邀請指導教授指導其論文後,將教授指導填具之「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」,送交教務組方為確認生效。
(六)學位論文指導教授申請通過後,方能於下一學期提出「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」。
八、博士候選人資格考:
(一)博士生於修滿學分與通過相關之語言能力測驗後,得申請博士生候選人資格考,考試科目共3科,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,範圍如下:
1.主修:博士生之主修領域。
2.副修:博士生之副修領域。
3.佛學研究理論與方法。
(二)申請博士資格考時,考生須與其指導教授商量各科應考書單,以作為準備考試與提供給出題委員出題之參考。
(三)每年提出資格考時間有兩次,分別為6月及12月,考試日期則由指導教授與考生協調訂定之,考生需自資格考日期確定日起之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資格考科目。
(四)每科成績達70分為及格,如資格考不及格,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2次為限,並應以原考試科目為準,重考成績仍不及格時,應予退學。
九、博士論文計畫審核:
(一)博士候選人所擬定博士論文計畫,經指導教授初核,經至少兩位相關專家學者與指導教授共同審核通過後,方可進行論文之撰寫。
(二)論文計畫約以6000至10000字為原則,內容應包括問題意識、文獻回顧、研究方法、架構與章節安排、預定進度、參考書目等。
十、繳交研究論文2篇:
須為國際學術研討會,或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期刊。已確定採用,但尚未刊登者,須檢附證明。
十一、博士論文與「行門呈現」口試:
(一)具備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資格者,可於學期間隨時提出申請,惟須於每學期校方所訂學期之第17週前完成口試。申請者需填妥口試申請表,檢具自備之畢業論文初稿,分送學位考試委員審閱,並繳交論文口試本1本,至教務組辦理申請。
(二)學位論文考試方式,以公開口試行之。
(三)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之組成,除指導教授外,另聘4至8位口試委員,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(含)以上,並且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召集人。口試委員未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者,需經系主任同意後,始得以聘之。
(四)研究生論文考試成績,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。但論文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,以不及格論。評定以一次為限。
(五)論文考試不及格而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。
(六)「行門呈現」之口試作業要點同上,唯「行門呈現」口試委員會之組成,除指導教授外,另聘2至3位口試委員,可不限校內外委員比率。
十二、離校手續:
學位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繳交下列資料:
(一)論文4本(平裝):
1.圖資館3本(含國圖1本)及電子檔1份。
2.教務組1本。
繳交以上論文給相關單位後,持「法鼓佛教學院畢業離校手續單」,按流程順序辦理離校,領取畢業證書。
十三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規辦理。
十四、本要點經教務與研究發展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特別感恩,心萍菩薩的相片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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